事关民生!《陕西省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一审
发布于:2020-09-28 09:56   来源:陕西网   作者:孙倩

陕西网讯(记者 孙倩)9月27日,《陕西省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一审。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张智华作了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据了解,此次修订草案由原条例的7章44条修订为6章47条。

张智华在说明中表示,《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2002年实施以来,对保护我省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尤其是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施行,原条例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饮用水水源保护形势的需要和保护政策的要求,亟需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据了解,《修订草案》扩大了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范围,将乡镇及以下水源地也纳入法律法规范围,故删除了原条例名称中的“城市”和“保护区”,同时增加了“生态”两字,变《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为《陕西省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强调生态保护,增补了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屏障构建等内容。

此外,不同于原条例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采用以距离为标准的“一刀切”模式,张智华表示,为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更加科学、符合实际,本次《修订草案》采取以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特征、水量需求等综合因素为标准,依据当地的水功能区划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要求划定保护区,更加符合实际。

同时,在划定程序上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了修改,并规定乡镇级及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分级管理制度。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分为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其中,保护区又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同时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采取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保护强度依次递增、禁止行为依次增多的累进式立法方式,以列举的形式增加了各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行为。例如,明确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等活动。明确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勘探、开采矿产资源。

《修订草案》还提出我省应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对饮用水水源地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指导饮用水受益地区与水源保护地之间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责任编辑:孟云